目 录
1、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2-5
2、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5-6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6-9
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13
5、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3-18
7、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19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19-20
9、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1-23
10、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23-33
11、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34-35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考试等级 |
A |
B |
C |
适 |
⒈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级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⒈卫生系列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
注: (一)表中“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专业人员”是指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或县以下管辖(不含区,但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要及时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范围的评委会,并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扩大评委库的规模。要把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要坚持政府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的规定;各级评委会,除主任委员一人外,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2年。
六、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工作,从源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认真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业绩与事实是否相符,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经证实不真实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对在审核申报材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和查实,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人发〔2003〕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评委会管理,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不论公有制、还是非公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提供服务。
(一)非有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执)业资格。
(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县(区、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高、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区、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原件)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三)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畅通申报途径,精简申报程序,简化评审材料,提高工作效率。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四、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贯彻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调整为: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作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2、3、4款规定的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对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一)业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1、中国科学院院士;2、中国工程院院士;3、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者;4、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者;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上述人员(含已离退休人员)申报高一档次资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按规定条件、数量组建评委库,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全省高、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必须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省人事厅举报电话:020-83133936(监察室)、020-8313394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十四、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履行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数、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按本文执行;执行中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5〕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
(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凭1997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含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单,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二)扩大外语免考范围。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也可免考外语:
1.申报评审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5年(含)以前出生的或1977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3.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5.在县以下(含县)申报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林业、水产的工程、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调整外语条件的倾斜范围。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评审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56年至1960年出生、且申报评审工程、农业、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
3.其他人员仍按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及其它系列或专业,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已经制定或已经实行的,要根据省的政策精神,自行清理。
(五)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的人员,可凭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通过BFT(A)级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七)行政区划变动地区(县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取得有效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效期已过的,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文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七、实行双公示制度
(一)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二)评审结果公示。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尽快将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其名单,并发给资格证书。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函报省人事厅。
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统一管理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程序、标准和条件。凡违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要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能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评委会委员不得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九、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概以本文为准。
广 东 省人 事 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确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301号
揭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请示》悉。
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不得新开口子、自行其是。目前人事部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申报评审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论其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工作,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除上述四个专业外,不得申报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此复
广东人事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更好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评价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基础上,新增4个考试科目(模块)。增加科目(模块)后,其数量由原22个调整为26个(详见附表)。
自2013年3月1日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按照新增后的科目(模块)提供考试相关服务。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表:2013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附表
2013版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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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 目 (模 块) |
备 注 |
1 |
中文 Windows XP 操作系统 |
考生任选其一 |
红旗 Linux Desktop 6.0 操作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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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ord 2007 中文字处理 |
考生任选其一 |
Word 2003 中文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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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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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文字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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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cel 2007 中文电子表格 |
考生任选其一 |
Excel 2003 中文电子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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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表格 2005 |
||
4 |
PowerPoint 2007 中文演示文稿 |
考生任选其一 |
PowerPoint 2003 中文演示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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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演示 2005 |
||
5 |
Internet 应用 |
|
6 |
FrontPage 2000 网页制作 |
考生任选其一 |
FrontPage 2003 网页设计与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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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weaver MX 网页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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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Visual FoxPro 5.0 数据库管理系统 |
|
8 |
Access 2000 数据库管理系统 |
|
9 |
AutoCAD 2004 制图软件 |
|
10 |
Photoshop 6.0 图像处理 |
考生任选其一 |
Photoshop CS4 图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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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Flash MX 2004 动画制作 |
|
12 |
Authorware 7.0 多媒体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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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Project 2000 项目管理 |
|
14 |
用友财务(U8)软件 |
考生任选其一 |
用友(T3)会计信息化软件 |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科技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加快创新型广东建设步伐,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及《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以署有申报者姓名的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排名前5位。
(四)获中国发明专利金奖或实用新型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位。
(五)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
(六)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
(七)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八)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九)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十一)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十二)获“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十三)入选“广东引进领军人才”的个人或“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的带头人。
(十四)申报年度8月31日前5年内,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前3位。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根据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申报晋升相应专业高一档次或最高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二)申报人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1.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上述荣誉、称号和奖项的。
2.不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和奖项相称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刑事处理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定居或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5.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或奖项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在党、政、群机关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和公安、安全系统的部分专业工作等可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外)或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已取得本专业系列最高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取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荣誉、称号、奖项等的证书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
(四)著作、论文;
(五)近3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第五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与我省每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同步进行;
(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缴付评审费。由所在单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材料在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现行申报评审程序,经省直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六条 评审组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库,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当年度申报人员相关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1人,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委会负责审核评议申报人的业绩材料,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人员按《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 获“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称号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后,可不经评委会评审,直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事厅于2004年8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9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国土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测绘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测绘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测绘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l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或组织完成国家、省(部)级较大科技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认可。
5.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者。
6.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提出新的见解或解决了实际重大技术问题。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三)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
(四)编制或审核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两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四项以上,并组织或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或生产任务一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编辑设计或编审过大型普通地图集或专题图集,并已出版。
(七)承担完成了三种类型10台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鉴定任务,能独立解决其重大技术难题。
(八)主持完成重大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或精密仪器安装调试工作一项以上。
(九)主要参加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技术推广,完成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目工作。
(十)主持开发或编制测绘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两项以上。
(十一)解决了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难题两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图书奖一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两项以上,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
(五)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自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某某以上,含其本身及以上。如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优秀。类推。
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有效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
4.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5.大型项目:指国家定额5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指国家定额3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项目。
广东省测绘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测绘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测绘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间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承担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较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认可。
3.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奖励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测绘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要参加完成市(厅)级测绘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两项以上。
(三)主要参加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以上。
(四)编制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两项以上或单项设计书三项以上,并参加完成大型测绘工程项目一项以上。
(五)承担完成三项以上大中型测绘工程、生产项目的质量检查,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编辑设计大中型普通地图集或专题图集,或责任编辑图书项目三项以上,并已出版。
(七)承担完成两种类型以上测绘仪器维修或检测鉴定任务,并能独立解决其技术难题。
(八)主要参加完成重大测绘仪器的研制、改装或精密仪器安装调试工作一项以上。
(九)主要参加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技术推广,完成数字化制图或编辑入库等项目工作。
(十)主要参加开发或编制测绘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两项以上,或承担完成大型项目数据处理任务两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难)
(三)主要参加完成大中型测绘工程项目、生产项目,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产生较明显的效益。
(四)主要参加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一项以上,具有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提高工效20%以上或提高经济效益20%以上)。
(五)在测绘生产技术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生产中较关键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的报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某某以上,含其本身及以上。如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优秀。类推。
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有效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
4.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市级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5.大型项目:是指国家定额5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是指国家定额300个生产工日以上的项目。
广东省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4.主持或组织完成国家或省(部)级较大土地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认可。
5.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者。
6.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提出新的理论见解或解决实际重大技术问题。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两项以上。
(三)主持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或主要参加三项。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专题规划两项以上。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基准地价评估一项以上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五项以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持或主要参加重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的立项、方案制订、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七)主持开发或编制国土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两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组织完成的项目成果获得市(厅)级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显著的效益。
(四)主持完成较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编写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某某以上:含其本身及以上。如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优秀。类推。
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有效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
4.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广东省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国土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承担或主要参加完成省(部)级较大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认可。
3.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奖励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土地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要参加完成市(厅)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两项以上。
(三)主要参加技术推广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开发新产品两项以上。
(四)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专题规划两项以上。
(五)主要参加县级以上基准地价评估一项以上或大中型宗地价格评估五项以上,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六)主要参加较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的立项、方案制订、组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七)主要参加开发或编制测绘国土专业计算机应用软件两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被镇级以上政府采用或公开使用,产生明显的效益。
(四)主要参加完成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经营项目,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或专业译著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市级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以上或编写被使用的规划文字10万字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某某以上:含其本身及以上。如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优秀。类推。
2.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取得获奖证书且在有效名额内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
4.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号)的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市级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人社发【201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申报工作,现就我市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初次认定范围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对象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等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硕士、本科、大专、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在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初次认定。原执行的非脱产“五大”毕业生和党校学历毕业生或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人员,不再实行初次认定,但可申报评审。
二、进一步严格评审条件
㈠论文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论文、著作条件,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调整后,条款之间论文数量要求不一致的,按数量要求少的规定执行,条件中没有要求论文必须发表的条款,可继续执行(如市级学术会议宣读、交流等)。
㈡计算机、外语条件:我市辖下火炬开发区、南区、西区,五桂山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包含设置在本范围内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可按镇级标准执行:职称外语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高级考四个模块,中、初级考三个模块。凡以镇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须加盖镇(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审核章。
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关于“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镇(区)凡申报农业、水利专业中级以下(含中级)资格,工作岗位在乡(村)的,单位出示任职岗位证明,可不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㈢学历破格条件:高中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业绩突出,获一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初级;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业绩突出,获两项市级以上优秀成果(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良工程奖等),并符合其他条件可申报中级。
㈣专业要求:职称申报的专业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同一学科可视为相近专业,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同或不相近则为专业不对口,如文科从事理、工、农、医等工作。凡专业不对口申报评审,须提交能反映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水平的学习培训证书和专业能力报告。
㈤凡有企业资质和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严格执行准入控制,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超出申报单位资质范围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不予承认。
三、本文下发之日起,2003年“关于对我市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部分条件及操作调整意见”和中人函〔2008〕20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