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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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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山市测绘地理信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for Surveying Mapping & Geoinformation, 缩写为ZSASMG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中山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并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同心同德,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谋求行业发展思路,营造良性竞争、友好和谐的市场氛围,维护会员单位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新技术应用,推动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促进从业单位改善和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为中山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和个人服务,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和社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6号假日广场17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一)邀请和组织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资深人士探讨研究行业发展规划;

(二)建设管理面向社会公众和行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全面掌握会员动态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及时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业有关信息;

(三)进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全面、详细、客观的材料和建议;

(四)提高人员素质、保障产品质量、开拓服务领域、活跃科技交流、推动科技进步;

(五)维护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单位提供测绘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与指导、法律咨询与援助,人员培训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我市测绘单位在管理、科技方面的经验。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组织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优秀测绘地理信息论文、论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鉴定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举办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展览,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咨询业务

(七)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学术交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专题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加强同港、澳、台测绘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八)承办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承办本市国土、测绘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日常工作;承办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协助政府部门规范测绘市场,做好本市信用信息的评价、发布工作;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承接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九)宣传和普及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和测绘地理信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爱好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活动,组织有益的文体和联谊活动

(十)加强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和兄弟测绘学术、行业组织的联系。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及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专业工作者,有加入本会意愿,遵守本会章程,缴纳规定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等技术职称以上者;

2、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者;

    3 获得测绘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

    4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五年以上,并且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5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十年以上,并且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作者;

    6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管理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具有测绘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单位、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并发给证书。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

4 优先优惠从本会取得有关行业信息和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会员会议;单位会员具有个人会员的全部权利。

2 优先承接本会的相关业务或优先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3 优先由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4 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发展、市场运营、学术交流等活动,

并踊跃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情况,提供有

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执行本会的行规行约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规划发展、市场运营、技术质量、学术

交流等活动;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反映与本会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遵守行业公约;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万元;

(二) 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 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 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6万元。

(五) 个人会员免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有损本行业形象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罚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六)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本会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愿为本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 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资产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党建工作

 三十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三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三十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 本章程经 2019 12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