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来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
凡在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及军队已经取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自主择业到我市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粤人社发[2010]306号、中人社发[2014]65号文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核发本省资格证。
一、提交材料要求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申报表》一式二份;
(3)《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本地社保证明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一张贴填写好的资格证相片页。
(6)政府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一份(调入人员适用);
(7)《省外来粤人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单位提供)。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二份;
(3)《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一份;
(4)《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单位提供);
(5)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6)取得资格证书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或学历鉴定证明)、居民身份证、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及粤人函〔2008〕2407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格模块数量)、全国职称外语成绩单(中级的需要,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及粤人函〔2008〕2407号文件要求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7)来我市后承担或参与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8)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资格证相片页上);
(9)政府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复印件一份(调入人员适用);
二、受理时间及地址:
(一)省外来粤人员资格确认受理部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地址: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6楼634室)。
(二)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首7个工作日(例如:第一季度是3月1日至3月9日)。
附件1:《关于明确我市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附件3:省外来粤人员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