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但已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初次认定条件的,由个人申请,经单位考核小组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关于明确我市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2]58号),原执行的非脱产“五大”毕业生和党校学历毕业生或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人员,不再实行初次认定,可申报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级别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申报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中山市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职务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材料(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或毕业生登记表或学历鉴定)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返还);
(四)硕士研究生晋升中级资格对照资格条件提交论文(原件)、反映业绩情况的成果业绩材料及证书、证明材料;
(五)《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信息录入表》一份;
(六)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贴在资格证相片页上);
(七)聘用人员需提交一年以上的聘约或社保证明。
三、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每年:3月20日至3月30日
7月20日至7月30日
受理地点(见附表)
四、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每人280元。
五、表格下载
初次认定表格由申请人自行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网址:http://www.gdzs.lss.gov.cn)“下载专区”下载,并按规定打印装订。个人填写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原件上报,复印无效。
咨询电话:1233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日
附件:初次认定相关表格和文件